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发改价格[2011]2333号
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申请设立保安员资格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公装财[2009]94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11]60号),经研究,现将全国保安员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其中,理论考试每人不得超过40元,体能测试等项目收费标准,要按照实际成本并兼顾考生负担能力的原则从严制定。
二、为减轻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人员的负担,公安部组织全国保安员资格考试命题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 财政部(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