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见的犯罪
1.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最显著的特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窃取的方式既可以是翻墙人院、撬门破锁、扒窃拎包,也可以是复印、拍照、抄写、拷贝别人的技术秘密,还可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盗用长途电话账号、码号偷打电话等。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均能构成盗窃罪主体。
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
依《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主体。
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抢夺罪主体。
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类,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主体。
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如职务、地位、荣誉、资格等,进行炫耀、欺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损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6.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具有补充性,凡是故意造成他人伤害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达到抢劫、敲诈勒索程度的,应分别认定为相应犯罪。
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主体。
犯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7.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包括元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强制写检查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 的,从重处罚。
8.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公务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职务,人大代表依法执行的代表职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犯妨害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安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时会受服务单位的指使,或由于保安员自身认识问题而阻挠国家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公务,从而构成妨害公务行为,后果严重的则构成妨害公务罪。
9.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责任的人不负责任,致被看护人受伤的行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己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伤害结果有三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其中己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故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10.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1.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不管受害人是否在场。侮辱方式包括四种:一是暴力侮辱,比如使用强力使他人做难堪的动作,强行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二是非暴力的动作侮辱;三是语言侮辱,比如戏弄、诋毁、谩骂他人;四是文字侮辱,如书写、张贴有损他人名誉的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故意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和安宁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安全,往往会造成社会恐慌,导致公共生活混乱,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刑法规定了放火罪、失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在危险性质上具有相当性,一旦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比如驾车撞人、私拉电网、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等行为。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实施危险的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