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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专业技能—保安员常用法律知识之五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6日 作者: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084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规范建立起来的正常社会秩序。治安管理则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运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如公安机关进行的户口身份证管理、管制刀具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治安巡逻、对小偷进行治安拘留、对吸食毒品者予以劳动教养等,都属于治安管理行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就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事处罚。对于情节不严重的怎么办?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是解决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会秩序、情节不严重的违法问题的。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是规定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对违法行为人如何处罚、由谁来实施治安处罚的法律。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特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把别人打成轻微伤、偷他人的自行车、私拆他人的信件等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受到一定的治安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四个特征: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性,即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三是不够刑事处罚性,即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四是应受行政处罚性,即该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常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共有四类: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以下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保安员要注意掌握了解,便于在工作中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公共秩序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故意扰乱由法律所确立并受法律保护的公共生活准则和公共行为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和公共生活的安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妨害或者可能妨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有: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不报的;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行为;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违法安装、使用电网或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提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等。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指故意侵犯他人人身和与人身相关的权利,造成他人生理或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了台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主要有: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猥亵他人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强买强卖、强迫服务的行为等。

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侵犯了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主要有: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等。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妨害国家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主要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倒卖票证的行为;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运输、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的行为;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惰,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卖淫、嫖娼的行为;赌博的行为;吸食毒品的行为等。

()治安管理处罚及其种类

1.治安管理处罚的含义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强制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法律制裁。

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警告

警告是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它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避免其再犯。它适用于违法情节轻微或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2)罚款

罚款是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强制违法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为5 000元。具体适用时,要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给予不同数额的罚款处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公安行政执法主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管理机关、公安派出所、公安边防派出所以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航运公安机关。

(3)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公安机关内部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也元权作出行政拘留决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个档次。对于一人有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 行为,均需给予治安拘留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但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日。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依法核发的批准书。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就是公安机关撤销公安机关核发给相对人的许可证,终止其从事该许可证允许范围内活动的资格。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也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

()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中经常采取的其他法律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法律措施有以下11:

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是公安机关将生产、保管、加工、运输、销售的违禁物品或者实施其他营利性违法行为的所得以及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收归国有的制裁形式。它只适用于存在违法所得(如赌资)和非法财物(如管制刀具和私藏的枪支)的案件。所谓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如通过赌博获取的财产。所谓非法财物,是指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物品,违法工具、用具和违禁品等。

2.责令赔偿

责令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在违法嫌疑人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责令其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一种救济行为。

3.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是指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口头或书面作出的、命令违法嫌疑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

4.收缴

收缴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违法嫌疑人所有或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物品予以没收的行政行为。

5.依法取缔

依法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取缔非法设立或者有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的行政行为。

6.责令管教

责令管教是公安机关对不满14周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管教义务所采取的措施。

7.责令看管和治疗

责令看管和治疗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所采取的要求其严加看管和治疗被监护人的教育措施。

8.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出现法定情形时,为避免发生更大的危险或者危害社会治安的后果而采取的即时处置措施。

9.强行带离现场

强行带离现场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强制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带离现场,以作进一步审查、处理的强制措施。

10.约束

约束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避免发生或继续发生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情形,而对醉酒人或精神病人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11.扣押

扣押是公安机关暂时限制持有人对涉案物品进行掌控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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